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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0日,香港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建新表示,香港證監會將對首次代幣發行(ICO)、交易和出售加密貨幣資產中存在的欺詐行為展開調查,部分交易平臺和ICO代幣的架構方式,已經超出了香港證監會的管控範圍,港證監會正在與合規及法律專家合作探討如何監管加密貨幣實體。 去年2018年3月份,香港證監會就已經叫停Black Cell公司向香港公眾進行ICO集資,並將相關的代幣集資資金還給投資者。香港證監會發現,Black Cell通過其香港公眾網站,以ICO方式向投資者出售數碼代幣;並在促銷過程中,向投資者表示會利用ICO所得募資額來開發一項流動應用程式,而代幣持有人將有資格贖回Black Cell的股權,也就是說投資者用現金購買的代幣,等換公司的股權。 而STO作為ICO的升級版,更是以虛擬貨幣來表示資產擁有權,例如黃金或房地產、利潤或收益的分配權,一般向專業投資者發行。 ICO、STO都被港證監會認為屬於“證券”,因此要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來監管,但這一條被很多媒體誤解成香港證監會不允許STO發行,事實上並非如此。 香港證監會認為, ICO、STO都屬於“證券”,任何人要推廣及分銷證券型代幣(不論是在香港或以香港投資者為對象),除非獲得適用的豁免,否則必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類受到監管獲得牌照,任何人在未取得牌照的情況下從事代幣發行活動,屬於刑事犯罪。尤其是證券型代幣,被視為“復雜產品”,因此中介人亦需要采取額外投資者保障措施,還要遵守以下規定: 1、 中介人如推廣或分銷證券型代幣,必須獲得牌照或註冊,證券型代幣應只發售給專業投資者; 2、 中介人應對發幣主體進行妥善盡職調查,當中包括(但不限於)管理層、研發團隊及發行人的背景及財政穩健性,以及支持有關證券型代幣的資產是否存在和有關資產所附帶的權利,並且確保向客戶提供的所有資料均為準確及不具誤導性; 3、 要提供客戶清晰透明的發行方資料,也要提醒其中的風險; 4、 中介人在從事與STO有關的任何活動前,應先於證監會討論計劃。 從香港證監會的監管文件中看出,其實對代幣發行沒有“一刀切”,前提是要獲得牌照,並在發幣前先與證監會討論,獲得許可,不可以私自發行。並且在代幣發行過程中一定要充分披露信息,讓投資者盡可能掌握詳盡的發幣方資料。 比特幣反彈 ICO等亂象卷土重來 相比香港證監會的態度,內地從2017年9月開始即嚴厲禁止代幣發行融資,即ICO。當時央行、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公告,ICO因涉嫌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此後ICO換了一種姿勢繼續存在,也即前面講到的STO。 去年12月8日,央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對外表示,ICO、STO本質上都是一種未經批準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無論是ICO還是STO,不管如何故弄玄虛,都應透過眼花繚亂的技術名詞,甄別其業務活動時實質。北京互金協會隨後發布《關於防範以STO名義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風險提示》表示,STO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監管規定,立即停止關於STO的各類宣傳培訓、項目推介、融資交易等活動。涉嫌違法違規的機構和個人將會受到驅離、關閉網站平臺及移動APP、吊銷營業執照等嚴厲懲處。 監管雖然明令禁止,但是代幣發行卻依然屢禁不止,今年以來比特幣價格不斷攀升,站上8000美元。幣圈再次喊出口號“上車買幣”,於是代幣發行又開始卷土重來。 時報君此前多次揭露過火幣全球上線的投票上幣,實際上就是屬於代幣發行,有打擦邊球的嫌疑,且投票上幣還存在著嚴重的刷票行為,但此後網站“投票上幣”名稱直接改成了“項目中心”。 (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