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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交所稱即將展開多重股權結構第二階段咨詢之際,香港證監會6月25日下午突然稱“基於公眾利益”而發表聲明,指證監會董事局“一致決定不支持同股不同權方案”。港交所隨即作出回應。港交所附屬聯交所已知悉證監會的意見。聯交所將與香港證監會繼續溝通,而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亦會參考證監會的意見,再決定下一步的最佳方案。不同投票權架構概念文件的咨詢總結中指出,基於任何《上市規則》修訂均須經證監會董事局通過,證監會的意見對聯交所推出作第二階段正式咨詢的最終建議方案將有重大影響。港交所19日公布不同股權架構概念文件咨詢總結,綜合104份來自上市公司、專業團體等響應意見,認為市場普遍支持修訂《上市規則》以接納不同股權架構的建議,而且除了就規限、監管及保障投資者作討論外,還考慮放寬第二上市限制讓不同投權架構企業在港二次上市,一旦落實,將意味著為一批海外上市企業,如阿裏巴巴、百度等來港掛牌“開綠燈”。以下為香港證監會聲明原文:證監會就聯交所有關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建議草案發表聲明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有關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建議草案發表以下聲明。聯交所於2015年6月19日就不同投票權架構發表的諮詢總結概述了建議草案的部分相關特點,以便就不同投票權架構進行第二階段的諮詢。證監會研究過該建議的更詳盡版本。該建議草案涉及公司以不同投票權架構在聯交所作主要上市。證監會董事局一致決定不支持。董事局的意見如下﹕符合資格的申請人須擁有非常高的預計市值公司規模龐大並不能保證它會公平地對待其股東。市值大的發行人如有任何企業失當行為,將可能影響更多投資者,並對我們的市場造成更大的影響。舉例來說,這些發行人有更大機會成為指數成份股,令到指數基金及其他利用公眾資金進行投資的“被動式”機構投資者,在即使基金經理並不贊同這些發行人的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情況下,被迫買入並持有它們的股票。聯交所要求合資格申請人具備某些與其行業及公司創辦人貢獻有關的特徵,並將其作為一系列“加強適當性”要求證監會強烈關註有關建議。有關建議需要監管機構評核上市申請人是否符合“加強適當性”要求(例如上市申請人有否一些不能很容易復製的獨特特徵;是否有可能維持競爭優勢;以及公司創辦人的貢獻),以釐定公司是否合資格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由於在適用這些要求時只能依賴主觀判斷,故有其內在的不明確性。一個依賴監管機構主觀判斷來釐定哪些上市申請人可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制度,不但會導致監管上的不確定性,亦可能導致決策的過程不一致和不公平。證監會不贊成在此基礎上繼續進行。只有新的上市申請人才會獲準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配以適當的反規避措施)證監會認為,假如不同投票權架構變得普遍,香港的證券市場及聲譽將會受損。證監會所考慮的包括建議草案能否有理有據地限制不同投票權架構獲採用的情況,以及是否設有有效措拖以防止不合資格的申請人規避這些限制。舉例來說,根據建議草案,只有新申請人才能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這意味著目前已上市的公司及日後並非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發行人均不得採用這種架構。要使這一限制發揮作用,必須設立有效的措施,防止不合資格的發行人利用分拆、資產轉移或其他形式的企業重組等安排去規避此項限制。證監會對於聯交所建議的反規避條文是否有效,表示重大關註。單單對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發行人的數目加以控制是不足夠的。證監會對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發行人收購現有上市資產所帶來的潛在影響有所關註。假以時日,若不受限制的話,上市後交易可導致現有上市業務及資產的重大部分被轉移至不同投票權架構之下。證監會認為,有關發展在整體上對市場及投資大眾的利益構成不利影響。此外,建議草案沒有解釋當中多少項建議的保障措施及條件(例如,創辦人是否持續積極參與公司的管理)能夠獲持續監察,以及監管機構或公眾股東可對違反規定的公司採取那些行動。對不同投票權架構的討論的一個焦點,是與美國就中國內地業務的上市地的競爭。香港的營商及競爭環境受多項因素影響,並可在相對較短時間內出現重大轉變。證監會在執行其監管職能時,會考慮長遠及短期目標,致力維持公平透明等核心原則,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證監會董事局註意到多個月來本地及海外公眾對不同投票權架構事宜的廣泛討論及報道,並就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的重要性作出討論。有鑑於此,董事局基於公眾利益發表本聲明。 (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 --------------------------------- |